(2016)津0116刑初20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合同诈骗一审华永喜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6)津0116刑初20426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华某喜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被告人华某喜,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芳云园21栋2门101号。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因被告人华某喜被判决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华永喜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此联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