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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雨欣、杨涵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成雨欣,杨涵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60号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雨欣,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杨涵文,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雨欣、杨涵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