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珂与陈争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珂,陈争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278号原告武珂,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陈争争,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珂与被告陈争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珂与被告陈争争已庭外和解,原告武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武珂负担。审 判 长 温 姣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