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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与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239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泉,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严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与被告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彭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私接水管产生的水费77962.91元;2.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2015年原告从雅安市供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公司)接入自来水。原告在用水过程中,平均每月水费1000余元。2017年1月初原告即放假,2月中旬寒假结束报名开学。开学后原告发现,2017年1月、2月已产生了几万元的水费。2017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原告学校放假无学生和教职工在校用水,数万元的水费远远超过正常用水情况。原告立即向市供水公司和大兴派出所反映。经查,系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私自从原告自来水表以内的水管处搭接管道,取用原告的自来水,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水费。被告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合法供水企业,拥有大兴龙溪水厂,自身可以提供自来水,供水量每日2000吨左右,足以满足被告自来水管网供水需要。原告诉称被告私接管道,取用原告的自来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自来水管网为单位和个人用户的供水量2017年1-3月与2016年1-3月相比并无明显增加,也能证明被告未使用原告的自来水。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是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自来水从市供水公司自来水管网接入,水表安装在校外市供水公司主管道边,水表至学校间有一定的距离。被告为依法设立的供水企业,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建有自来水管网。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放假,2017年2月12日报名开学,开学后,市供水公司对原告的水表进行正常抄表计费,抄表计费后发现,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原告产生了大量水费。原告的员工经过查找发现,他人在其水表至学校之间的自来水管道上搭接管道。2017年2月23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彭泉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大兴派出所报案,该所于报案当日制作了《接处警登记表》,该表载明的报警人为彭泉,当事人为张某某(被告员工)。接警内容“大兴前进小学生活用水管道被人私自接通,导致学校在开学两周后产生6万余元的水费。”处警情况“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拍照,通过对周围群众走访得知该管道由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焊接。”处警人员意见为“通知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大兴负责人张某某,张自述该公司与相关部门签订有合同,拥有大兴镇水管管网的使用权,双方要求自行协商。”从派出所及原告拍摄的照片显示,学校表内水管上焊接的水管,接入了被告的自来水管网。另查明,2016年1月-12月,原告共计用水11573吨,每吨水费为1.65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2016年用水月份约为9个月。原告2017年1月用水4452吨,2月用水42996吨,水费每吨1.65元。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自制的《2016、2017年大兴单位及个人水费收入》,该表记载,2016年1-3月被告向外供水80223吨,2017年1-3月被告向外供水73241.3吨,被告以此主张2017年1-3月其供水量并未大幅增加,推断其未使用原告的自来水。原告为本案诉讼,与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诉讼代理费为3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财评中心关于前进小学自来水安装工程控制价的评审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水设施合格说明、接警登记、询问笔录、事发现场照片、雅安市雨城区教育局放假时间安排的通知、市供水公司对原告的收费明细表、市供水公司对原告欠费用户表、委托代理合同、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被告《2016、2017年大兴单位及个人水费收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自来水管上焊接的管道接出后,接入了被告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的自来水管网,导致原告的自来水管与被告的自来水管网连通,在此期间原告学校学生放假近一个月,原告基本不用水或用水较少,经抄表证实,原告在此期间产生了大量的水费,故不能排除原告的自来水经过焊接管道进入了被告的自来水管网。原告在发现自来水管道被搭接后,第一时间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大兴派出所报案,该所在当日调查得出了水管为被告所接的结论,并通知了被告方在大兴镇的现场负责人,通报了认定情况,被告对派出所的认定并未明确否认,仅是强调其拥有大兴镇的独家供水权。综合原告的自来水管接入被告的自来水管网,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大兴派出所的调查结论,可以认定原告自来水管道上的外接管道为被告所接,被告在原告自来水管上搭接管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2016年共用水11573吨,按主要用水期间9个月计算,每月用水约1286吨。原告2017年1-2月共用水47448吨,扣除原告每月正常用水后,本院酌情认定因被告的搭接行为给原告造成水损44876吨,按每吨水1.65元计算,被告因接用原告的自来水给原告造成的水费损失为74045.4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7年3月份的水费,原告已于2017年2月23日报案,无证据证明2017年3月被告还在取用原告的自来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此次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原告的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自身就是供水公司,没有必要取用原告的自来水,该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被告自来水管搭接后被告收取的水费并未增长,并提供了自制《2016、2017年大兴单位及个人水费收入》用以证明,该自制水费收入的证明力差,是否真实难以考证,即使该表记载内容属实,也不能证明其在原告的自来水管道上搭接管道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水费74045.40元;二、驳回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雅安雨城区民生供排水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将该费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