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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名金、刘春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名金,刘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名金,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执行人刘春栋,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8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春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栋在中国银行瑞金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9×××96的存款305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刘春栋在中国银行瑞金市金都大道支行账号为19×××97CNY0的存款305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