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章端与陈尾花、苏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端,陈尾花,苏菊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801号原告:谢章端,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尾花,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菊兰,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章端与被告陈尾花、苏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章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章端自愿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章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章端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