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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艳芳与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芳,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978号原告:吕艳芳,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柳俊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换生,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艳霞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吕艳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艳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