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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青彬与梁红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彬,梁红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748号原告张青彬,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飞,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彩,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青彬诉被告梁红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彬的委托代理人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红彩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陆万元,2015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陆万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不还愿将豫A×××××汽车抵押给原告至还完为止。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偿还,承诺抵押的汽车也没有踪影,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陆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被告梁红彩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梁红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张青彬陆万元整,一个月期限,如果一个月不还清,就把豫A×××××抵押到张青彬这钱还完为止。梁红彩2015.7.30。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彬持有被告梁红彩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该借条上有被告梁红彩的签字,而被告梁红彩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红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青彬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梁红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柯海霞人民陪审员  宋桂玲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