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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传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12号金传立:你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1刑终271号刑事判决,以“申诉人收购已经枯死多年的桢楠木不构成犯罪,原判决系错误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你收购的桢楠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所指的“珍贵树木”,并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你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进行收购,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经开庭审理认为,你曾多次以车光远的名义申请办理采集手续未获批准,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你从轻处罚,故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