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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存军与马春兵白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军,马春兵,白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2号原告:杨存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霍城县果子沟牧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春兵,男,约45岁,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白丽丽,女,约45岁,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杨存军与被告马春兵、白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杨存军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存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邵明钦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