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细保与新余华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细保,新余华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932号原告廖细保,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新余华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永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细保(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华峰特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细保撤回对被告新余华峰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50元,由原告廖细保承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刘小勇代理审判员 张 可二0一七年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