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备军、沈阳飞等与张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备军,沈阳飞,张磊,刘嫱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744号原告:李备军,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飞,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嫱嫱,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备军、沈阳飞诉被告张磊、刘嫱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送达中依据原告李备军、沈阳飞提供的被告张磊、刘嫱嫱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补充或变更张磊、刘嫱嫱的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备军、沈阳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退还原告李备军、沈阳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