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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新武与被执行人赵良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武,赵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64号申请人吴新武,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良飞,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武与被执行人赵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