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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洪钧与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钧,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911号原告:杨洪钧,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波(系原告兄弟),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天悦城小区20号楼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彦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一:XX,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刘涛,公司职工原告杨洪钧诉被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洪钧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钧以与被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洪钧自行负担。审判员  姜佩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