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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绮毅与海南国健高科技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绮毅,海南国健高科技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02号之一原告:陈绮毅,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海南国健高科技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42号钻石大厦D座1-3层铺面。法定代表人:伍苏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丽、陈双琳,均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张晓莉,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绮毅与被告海南国健高科技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绮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陈绮毅负担。审 判 长  董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敏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梦娜邓丽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