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与周世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周世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156号原告: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李运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户籍地藤县新庆镇庆旺村长尾塘二组23号,现住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藤县藤州镇胜西村公所中胜村八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世威,男,约33岁,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原告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周世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于同月28日以被告周世威承诺在近段时间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藤县东部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罗东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健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