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住镇巴县。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镇巴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