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强、杨春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杨春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强,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春耕,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民终974号王强与杨春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金额进行了冻结并完成扣划。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