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得志与被执行人柴国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得志,柴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陆得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柴国仁,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得志与被执行人柴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得志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陆得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