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建华诉罗勇、魏秋影、罗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罗勇,魏秋影,罗本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38号原告:张建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罗勇,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凤翔镇文昌综合楼。被告:魏秋影(罗勇妻子),女,永强农资商店业主,住萝北县凤翔镇文昌综合楼。被告:罗本清,身份证号:230830195402070413,男,1954年2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文昌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罗勇、魏秋影、罗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为65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