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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建华诉罗勇、魏秋影、罗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罗勇,魏秋影,罗本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38号原告:张建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罗勇,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凤翔镇文昌综合楼。被告:魏秋影(罗勇妻子),女,永强农资商店业主,住萝北县凤翔镇文昌综合楼。被告:罗本清,身份证号:230830195402070413,男,1954年2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文昌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罗勇、魏秋影、罗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为65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