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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1438号原���:李峰,男,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沧州市青县,,系原告的姐姐。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国雄路18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5380173Y。法定代表人:杨永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包祥,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峰诉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峰材料款1866000元及利息187000元,被告自愿于2017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峰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