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与陆锦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陆锦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负责人:张宝元,该行行长。营业场所: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号。被告:陆锦波,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壮族,那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工,住那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诉被告陆锦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在���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法说理,被告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