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么华栋、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么华栋,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么华栋,男,汉,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明,安徽沈雪冰律师师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法定代表人:彭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诉人么华栋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么华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亚丽审判员 李德道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贝贝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