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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青朝与史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朝,史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53号原告陈青朝,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史建斌,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陈青朝与被告史建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由借条为证。后被告仅偿还了1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110万元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青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700元,原告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