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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庚平与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庚平,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49号原告:宋庚平,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张国,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宋庚平与被告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庚平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张国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其他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应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庚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