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永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永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47号罪犯洪永福,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永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10.03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42868.86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永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永福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永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永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永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永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