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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3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3074号之一申请人: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北。法定代表人:董月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法定代表人:杨广山,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排除妨害、恢复道路原状。申请人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华赛型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西大夫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人门前与唐柏路相连的河边道恢复至被申请人侵害之前的状态,并不得妨害申请人对该道路的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忠凯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孙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赵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