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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尚亮亮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刑初5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亮亮,男,199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宜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亮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亮亮系宜川县袁涛大众修理厂雇佣员工。2016年1月5日下午下班后,尚亮亮独自一人住在修理厂。22时许,尚亮亮因想回家过年,身上无钱可用便产生盗窃修理厂的想法,随后尚亮亮用修理厂修车工具将袁涛修理厂财务办公室窗户上的防盗网撬开,从窗户钻入室内,在办公桌的抽屉内盗窃现金2500元,并将保险柜搬至烤漆房用角磨机弄坏锁扣,用撬杠撬开保险柜,尚亮亮发现该保险柜内无有价值财物,又将停放在烤漆房内的白色帕杰罗越野车后背箱中的两条软中华烟盗取。随后,尚亮亮又来到二楼袁涛办公室进行盗窃,见办公室无有价值物品可盗,便下楼在袁涛的沃尔沃越野车的挡风玻璃处拿到该车钥匙,驾驶该车逃离袁涛大众修理厂,后将车弃于西安火车站旁边的一个停车场,两条软中华烟卖得1050元钱。上述事实,被告人尚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尚亮亮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亮亮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亮亮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尚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