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当存与罗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当存,罗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156号原告:王当存,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告:罗伟杰,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2#商业裙楼2#003号。主要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当存与被告罗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当存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当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王当存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来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