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绥中县绥中镇某某配货站对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绥中镇某某配货站,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绥中镇某某配货站。被执行人史某某。绥中县绥中镇某某配货站申请执行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委托法院提供的卷宗中既没有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材料,也没有被执行人在建昌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材料,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将案件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2执482号执行案销案。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