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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姜新海、路洪刚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新海,路洪刚,金乡县双益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姜新海,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路洪刚,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金乡县双益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鸡黍镇西李村(105国道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4657304-0.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新海、路洪刚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双益农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828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