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012号原告: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巷7号。法定代表人:甄何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东沙各庄村58号1幢八层8018室。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原告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丽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忠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