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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元波、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波,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556号申请执行人孙元波,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水上公园东侧。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元波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