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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于洪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于洪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0年05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招远市文化区14号楼1楼东户。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被执行人于洪铎,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小于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6********。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于洪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