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于洪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于洪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0年05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招远市文化区14号楼1楼东户。身份证号码:3706851980********。被执行人于洪铎,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小于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6********。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于洪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