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赞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赞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33号罪犯薛赞赞,男,1987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苍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06)苍刑初字第233号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薛赞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2006)苍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部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09年12月10日,因发现漏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薛赞赞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临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薛赞赞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09年12月10日依(2009)苍刑初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余罪加刑十一年;2015年8月20日依(2015)济刑执字第7595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薛赞赞在有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薛赞赞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薛赞赞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赞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赞赞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英审判员 秦绪启审判员 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