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韦辉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276号罪犯韦辉,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天峨县人,原任广西天峨县食品公司经理,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5日作出(2013)峨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判令对被告人韦辉涉案金额80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6月2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波、邓浩庭,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指派民警郑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宜州市人大代表王某、政协委员覃穆香到庭旁听,罪犯韦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27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韦辉减刑八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合法,认定罪犯韦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建议法院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24.6分。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全额退缴了全部赃款,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