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员国强与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王爱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国强,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王爱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491号原告:员国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凿子岭村。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爱军,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遵化市。原告员国强与被告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王爱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员国强的起诉与2017年5月3日本院受理的员国强等70名原告与被告迁西县中铁矿业有限公司、王爱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内容相同,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起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员国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起副本,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