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运良与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运良,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运良。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新乔围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76314。法定代表人:樊爱庆。申请执行人何运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6]7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医疗期工资12031元(人民币,下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11至本院执行费账户,本院在扣缴执行费80元后将执行款12031转账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6]77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6]77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