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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诉被告张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11号周维进,男,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玲,女,生于1962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进诉被告张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维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进撤回对被告张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维进负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