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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宁宥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宥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70号申请人安宁宥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树荣。委托代理人吴道应、何雪峰,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华。关于安宁宥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相关利息及相关费用共25800000.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4)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现申请人暂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5)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