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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X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97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治国,该公司职工。被告:XXX,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