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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莫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莫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莫国强,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莫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莫国强应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1710.7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28391.32元,此后的罚息按年利率23.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受理费3296元,财产保全费12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7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莫国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小汽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73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