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172号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程树林、章爱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3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54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程树林、章爱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程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章爱红,女,汉族,住址同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