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日照海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蓝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盛达炉料加工有限公司,许小伟,边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837014—5。负责人:XX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28号(荣安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66934728—4。法定代表人:许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海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绿舟南路66号世纪之帆船19层,组织机构代码77970556—4。法定代表人:房乐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蓝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1幢01单元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31289483—2。法定代表人:许崇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盛达炉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北郊利国矿山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547128—9。法定代表人:刘庆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小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边炳涛,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日照海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蓝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盛达炉料加工有限公司、许小伟、边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鲁11执347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2016年8月5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454号债权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日照海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蓝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盛达炉料加工有限公司、许小伟、边炳涛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小伟和日照市泰运电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车辆和海域使用权,经本院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蓝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盛达炉料加工有限公司、边炳涛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处置资产,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