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春燕申请王伟、杜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王伟,杜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绿万家生鲜超市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杜国英,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王春燕申请执行与王伟、杜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给付申请人判决本金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伟、杜国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止,被执行人王伟、杜国英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439元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