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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刘某执行财产保全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董某、刘某执行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位于武山县洛门镇鸿泰大厦一楼(北-2)的铺面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位于武山县洛门镇鸿泰大厦一楼(北-2)的铺面一间。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维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毅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