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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程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程国义,吴新梅,程健,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12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0542J。负责人:张波,分行行长。被告: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30860578。法定代表人:吴其泽。被告:程国义,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新梅,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程健,男,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工业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W7R3Q。法定代表人:黄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程国义、吴新梅、程健、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