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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513号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东白鱼潭小区物业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谢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铮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小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忠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忠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