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宝亮、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南泊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亮,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南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亮。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南泊村民委员会,地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南泊村。法定代表人陈尚芳。本院在执行李宝亮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南泊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南泊村民委员会已部分履行义务,尚有部分利息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