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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南阳奇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南阳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惠娇,李建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奇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路环城北关*组。法定代表人:李建设,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娇,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设,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惠娇、李建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宛民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李建设,南阳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惠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宛民48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德林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薪谕 来源:百度“”